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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只有一个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束其他股东

    笔者曾经接触一个案件,五个股东签订了“合伙协议”,共同成立一家公司,从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,“合伙协议”中约定公司营业期限5年。后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甲私自制作了一份“公司章程”,并在工商登记处办理了登记备案,但“公司章程”上只有甲一个人的签名,该份“公司章程”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30年。后来前一份“合伙协议”中规定的5年营业期限届满,其中一个股东乙要求按照“合伙协议”约定的内容解散公司,并要求召开股东会,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并且也不再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。

    那么,只有一个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束其他股东?

    新《公司法》第五条规定,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。公司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。这首先意味着章程应当“依法制定”,因其特定的法律地位,其制定及修改主体与程序也有特定的要求。所依的“法”就是公司法第四十五条,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。该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。所以在本案中,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甲私自制作了一份“公司章程”,对包括乙在内的其他股东并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,股东乙可以依照第一份“合伙协议”的内容主张解散公司。

    此外,公司法对于章程的修改有特殊规定。根据公司法第5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,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,因为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经营、职权分配等重大事项或根本规则的调整,关涉公司多方利益主体,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,应由公司权力机构来决定,其他机构均无权决定。同时,公司章程修改应作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。根据本法第66条、第116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应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第一份“合伙协议”名为合伙,实则发挥着公司章程的作用,所以对于修改该公司章程,应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所以股东甲私自制作的“公司章程”也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可以被申请撤销。